人才培养

当前位置: 学院网站>>人才培养>>实验室建设>>正文

    宁夏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5-07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品的管理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节、节约使用”的原则,各单位对物品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定期核对帐、卡、物,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卡物相符。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配备政治思想好,工作负责,廉洁奉公,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管理工作。要经常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教学、科研做好服务工作。对于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该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购置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标的物品(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是指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是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是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是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有的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最低价格界限)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五条  物品的购置必须制订计划。学校各学院(系、部)实验室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应及时向设备与物资管理处提出年度、季度、月度的物品需求计划,设备与物资管理处汇总后,制定各类物品采购计划。
    (一)年度计划:各单位必须依据实际需要数量和经费可能按规定编制年度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后报设备与物资管理处。
    (二)季度或月度计划:各实验室季度、月度所需物品必须在上季度末和上月二十日前报设备与物资管理处,制订季度、月度采购计划。
    (三)临时计划:各实验室教学、科研临时急需的物品可临时计划申购。
    编报物品购置计划时,对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必须填写清楚,如因填写错误造成差错者,由编报单位负责。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六条  采购物品原则上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设备科按学校设备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办理。
    各实验室计划外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经设备科同意后可自己负责购置,以免影响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数量短缺或质量不合格应立即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补、退或索赔手续。
    第三章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保管
    第八条  根据“集中管理、合理布局、方便领用”的原则,根据需要,学院(系、部)可设立各类物品仓库,物品的保管力求科学化,同时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卡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
    第九条  实验室一般不设库房,但为了方便使用,对常用的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备用,对贵重、稀缺、通用性强的物品要指定专人管理,登记使用情况。800元以下之机、电、仪各类低值品,实验室必须建立帐册,由专人管理。对两用物资应特别加强管理,领用时签名,学院(系、部)要定期核查。
    第十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努力学习业务,熟悉各类材料的性能和用途,做好常用物资的主动供应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物品的验收和领用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物品一律拒绝入库并妥善解决。各实验室领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时,应详细填写领用单,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后,仓库按领用单发货。
    第十二条  仓库对库存物品,每月分批自查帐物,每学期核对帐物一次,年底要全面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对于盘亏的物品应查明原因填表报设备与物资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经领导审批后作为帐务调整依据。
    第十三条  各仓库及各实验室多余和积压物品要造册上报设备与物资管理处设备科,争取调拨处理,对于破损、失效、变质的物品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四条  设备科要定期抽查在用物品的管理情况,各学院(系、部)每学年对在用物品做一次全面清查。
    第十五条  加强金、银等稀贵材料的保管。各实验室对金、银等稀贵材料的领用,必须严格控制,贯彻专项使用、结余缴回的原则,防止浪费损失。领用稀贵材料需经学院(系、部)领导批准。用后余料必须及时退回仓库,并办理退料手续,仓库重新登记入帐。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应按《宁夏大学实验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办法》领用和管理。
    第四章 帐务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集中掌握、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对各部门设置帐卡的要求如下:
    (一)学校计划财务处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分类设置总帐,对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二)设备科应设置与计划财务处对口的一级分类帐进行金额记录,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帐,进行有数量有金额的记录。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仓库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帐,根据有关凭证按品种、规格、型号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第十八条  财务处理手续
    (一)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由学院(系、部)库房管理员填写入库单后,经手人凭入库单及原始单据到设备科办理验收单手续后到计划财务处报帐。
    (二)实验室领退物品,应分别填写领料单或退料单。仓库物品每月的进出数量和金额,按月填报设备科,由设备科审查汇总后转报计划财务处记帐(只报金额)。
    (三)报损、报废,调出校外物品,须经保管使用单位领导审批并报设备与物资管理处批准。到设备科和计划财务处办理有关帐务后方可处置,有价调拨的物资,统一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收款,作“自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
    第十九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检查制度。设备与物资管理处与计划财务处每月核对帐目,做到帐帐相符。设备与物资管理处有关领导要定期抽查,发现帐卡或帐帐不符必须查清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与物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目录
    一、材料
    (一)黑色金属;
    (二)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三)煤炭及石油产品,各种油类、煤油、汽油、变压器油、机油、柴油等;
    (四)木材;
    (五)水泥;
    (六)化工原料及化学试剂、医药、油漆及油漆原料;
    (七)建筑材料。
    二、易耗品
    (一)玻璃仪器及器皿包括石英玻璃及器皿;
    (二)各种元件、器件及零配件等,如各种紧固件,传动件及电子元器件;
    (三)实验用小动物;
    (四)劳动保护用品;
    (五)其它:电工电讯材料、电磁线、绝缘材料、刃具、磨具、磨料、纺织制品、塑料制品、五金交电材料、文具材料、照相、制图、绘画材料颜料、计算机及复印机用材料、视听材料、日杂用品、筛滤器材、仪器附件、劳保材料等。
    三、低值品
    (一)低值仪器仪表、教具
    1、温、湿度仪表;
    2、压力仪表;
    3、流量仪表;
    4、转速表;
    5、电声器件表头类;
    6、电阻器;
    7、分流分压器;
    8、标准电池;
    9、蓄电池;
    10、低值光学仪器;
    11、低值土工仪器;
    12、低值标本模型;
    13、小微型电机类0.6KW以下的电机;
    14、仪器配件;
    15、机床配件;
    16、电器用具;
    17、低值工量具;
    18、五金交电工具;
    19、生物解剖及医用工具;
    20、计量器材;
    21、低值文体用品。

主办:宁夏大学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 Copyright 2010-2015  建议使用IE9.0以上、Chrome、Firefox最新版本浏览器 1366*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