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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大学设备(家具)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05-07 点击量:


       为简化设备(家具)采购工作程序,提高设备采购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宁夏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采购范围
    校内各单位使用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科研经费采购设备(家具)适用于本规定。有关基建和修缮采购的设备(家具)及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专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采购程序
    (一)校内各单位或个人需要购置设备(家具),须在计财处网站或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宁夏大学政府采购审批表》,根据填表说明填写本单位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送交到资产管理处。
    (二)资产管理处安排专人对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宁夏大学政府采购审批表》,根据资金来源和使用用途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手续。
    (三)审签通过后,由校政府采购办公室、监审处会商自治区相关业务部门确定最终采购方式。
    (四)资产管理处将采购方式反馈给申购单位,按照《宁夏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各单位申购的设备(家具)进行采购。
    三、部门职责
    (一)所有购置的设备(家具),须先根据学校设备(家具)的具体情况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提出是否购置的意见。
    (二)凡使用科研经费及其它经费购置的设备(家具)用于科研的,由科技处负责核实经费到位情况及是否购置的意见;
    (三)凡购置的设备(家具)用于教学的,由教务处负责提出是否购置的意见;
    (四)凡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设备(家具),由专项经费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是否购置的意见。
    四、有关要求
       为保证此项工作有序进行,学校政府采购办公室和资产管理处将视所购设备(家具)的时限要求,在采购限额标准范围内,分轻重缓急确定采购方式后尽快购置。因不按规定程序自行购置的设备(家具),学校将不再受理,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由购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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