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宁夏大学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关于水利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5-1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一带一路”的倡议构想,进一步规范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博士后队伍建设,更好地吸引、培养、管理和使用高层次人才,促进我院水利工程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在军队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组织。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我院为水利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

    第三条博士后是指经批准并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注册,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博士后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不列入正式编制,但连续计算工龄,是一种经历,主要从事具有探索、开拓、创新性质的科学研究。

    第四条我院博士后工作实行学院统一管理,采取学院、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和导师三级负责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院设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院办公室主任、院研究生秘书和有关学科带头人等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制定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认定,博士后指导小组的审定,优秀博士后人员留院选拔,家属随迁。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简称办公室),主管院长为主任,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博士后合作导师、院研究生秘书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博士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具体实施、博士后工作的计划管理、组织协调。

    第七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有关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管理政策、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规章制度,申请博士后招生指标、拟定博士后招生计划、申请入站人员的受理,入站考核、期中考核和出站管理考核以及相关材料的审核呈报,建立博士后站籍档案、管理博士后站籍,组织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等上级机关进行联系沟通等有关业务工作等。

    学校人事处、财务处、基建处负责管理在站博士后的行政、经费、住房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一节招收条件

    第八条我院水利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面向全社会招收博士后。

    第九条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导师,至少培养1名博士且已获得博士学位;

    (二)正在承担国家、省部级重点课题,重大专项课题,重大合作课题等(自招收博士后入站之日起算,两年后结题);

    (三)科研经费在30万元以上。

    第十条申请博士后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二)应届博士毕业,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的;

    (三)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学科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本学科实际,结合博管会相关政策调整本专业招收博士后的具体条件。)

    第十一条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后在职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有关单位同意。申请者须符合博管会的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节招收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 国内人员于每年3月1日前向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留学归国博士可随时申请。留学博士可与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联系。如申请人直接与导师联系,导师应及时报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面试 3月上旬,经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及有关学科初步审核申请人资格后,根据导师意向择优确定面试人员,由科室通知其进行面试。

    面试工作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具体组织,参加面试专家不少于5位(均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至少1名为外院专家)。面试时,申请人须向所申请的学科专家指导小组介绍个人简历,报告硕士、博士研究生期间工作情况及主要成果、进站后拟选择的科研课题及开题设想等。面试专家组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成果进行审议,提出初步录用意见。

    第十四条体检面试结束后,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拟录取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体检。体检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审核每年5月份,由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对面试、体检合格人员的政审工作。主要对拟录取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理论水平、实际科研工作能力、团结合作精神等进行全面考查。地方人员以到单位政审的形式,军人以函审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报批 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

    第十七条 入站 我院博士后一般于每年9月1日开始办理入站手续,于当年10月30日截止。

    第三节材料准备

    第十八条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军官(文职干部)证复印件;

    (二)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博士论文评议书;

    (三)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填写的《专家推荐信》;

    (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研究生管理部门介绍信(军队人员须持师以上单位介绍信);

    (五)《博士后申请表》(附件1可以从全国博管会网页上下载)。

    博士后进站时,除上述第一、二项材料需补交一式2份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期彩色正面一寸免冠照片6张;

    (二)以在职身份申请做博士后的人员需提供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脱产证明;

    (三)已婚博士后需提交户口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一式3份;

    (四)地方进站博士后需开出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军队进站博士后需开出供给关系、党(团)组织关系、行政便信;

    (五)《体格检查表》;

    (六)《博士后申请表》一式4份,并在第6页、第13项“博士阶段本人身份证明及有关单位证明或意见”中,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是否同意做博士后、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后是否回原单位工作、是否允许双向选择工作的意见”。

    (七)委托培养性质入站人员须交纳委托培养费2万元/人。委托培养费交财务处入学院账户。

    第十九条申请人如系国家统招统分博士生,需由培养单位的学籍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评议书须加盖培养单位办公室公章。

    第二十条留学博士和外籍博士申请在国内做博士后,需提供至少一份国外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的推荐信;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己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后在职人员、现役军人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对出站后可以自主选择工作的人员,还须由上述部门出具可自主选择工作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

    第二十三条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干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第二十四条全国博管办批复的材料:

    (一)全国博管办签批的《单位审批意见表》及同意做博士后的批文;

    (二)博士后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落户介绍信(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申请人不适用);

    (三)博士后配偶流动证明;

    (四)子女上学入托介绍信。

    第四章 博士后的在站管理

    第二十五条我院对博士后按照宁夏大学干部管理办法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员面试前到学校人事处领取《博士后工作手册》(也可在学校局域网上下载),详细记录面试及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在本站工作期间和出站后利用在站期间研究资料所获得的专利和科研成果、科研课题、各类专利、论文专著等均属职务性工作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宁夏大学所有。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在办理入站手续的同时,科室应与博士后就其福利待遇、工作期限、科研项目内容和应达到的目标及科研成果归属等双方认为有必要的事项签订《博士后协议书》(附件2),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人事关系的管理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档案和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我院按规定管理。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为委托代培、定向培养的博士、以在职人员、现役军人身份做博士后的人员,如经本人、工作单位、我院三方协商同意,档案和行政、工资关系可存放在本人定向、委培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但须将组织关系介绍到我院。

    第三十条 外出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博士后研究课题如必须借助国外的研究条件进行,由科室提出申请,经学校博士后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在国外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但必须与科室签订相关协议。对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退站处理。现役军人博士后申请出国,还需征得其原所在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的同意。

    博士后在站期间短期外出,需经博士后合作导师同意,并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一条开题报告 博士后进站两个月之内须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就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加以阐述,包括科研课题的基本技术思路、预期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案、预期成果及可行性等。经专家组评议,认为开题报告所列课题具有重要意义且可行的,即可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合同》并进入课题研究;如专家组认为开题报告尚未达到要求的,必须在1个月内重新做开题报告,届时若博士后及合作导师双方对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仍有异议,经协调无效,报院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退站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中期报告 博士后进站满1年,必须进行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在进站11个月至13个月内进行,由博士后本人写出博士后中期报告,并向所在博士后流动站专家组汇报个人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专家组对博士后在前一阶段的研究工作情况及其它方面的综合表现,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积分参照表》(附件3)进行评估积分,并对博士后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考核结果及有关意见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对博士后的科研实行“优奖劣罚”的原则,中期报告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每个档次对应不同的奖惩。详见《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积分与奖惩对照表》(附件4)。

    中期报告应附相关的材料,报告时论文如无现刊,可以交稿件的录用通知(注明编辑部通讯地址、电话)。

    第三十三条论文要求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在国家统计源期刊或国外高水平期刊上至少发表科学论著2篇,且均要求为现刊或提供录用通知,否则不予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预定工作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矿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1个月以上的;

    (五)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的;

    (七)德才表现不好,不服从管理或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

    退站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全国博管办负责将退站人员户口转至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或新的工作单位所在地。学院负责为他们出具分配工作介绍信并将档案材料转至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

    第五章 博士后期满出站管理

    第三十五条在站时间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根据研究工作实际需要,由本人申请,科室及合作导师同意,报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可以提前出站或适当延长在站期限,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或超过3年,特殊情况报全国博管办批准。延长期间不另行增加经费。依托项目招收的博士后或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和其它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资助,可根据该项目的执行时间确定在站工作期限,并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工作报告博士后工作期满,须公开进行博士后工作报告,由合作导师组织博士后出站报告会,考核专家组由3~5名院内外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为外院专家)。考核专家组和机关主管部门对其博士后研究期间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工作、研究成果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积分参照表》进行考核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良、中、合格、不合格5档,评定意见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定后归入其本人档案。

    考核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颁发。

    第三十七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博士后完成研究课题,取得较大成绩的,在离站前可参加我院高级技术职务评审考核答辩,考核通过后上报学校,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留我校工作的,不占相应科室晋升指标;拟留校工作的,计入相应科室晋升指标,由所在单位统一掌握。具体办法按照宁夏大学《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作安排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出站的地方博士后,可自行联系接收单位或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协助安排工作。现役军人博士后出站后一般应回原所在军区级单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须办理调整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干部调动程序办理,我校不负责办理非留校人员的有关调动手续。

    第三十九条办理出站手续时博士后需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附件5,可以从全国博管会网页上下载)一式4份。须写明(或另附证明)己核对博士后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及出站报告已交;

    (二)《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一式4份;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手册》(附件6);

    (四)《接受函》一式2份,由具备独立人事权限的接受单位出具,地方博士后分配到军队系统工作,应出具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

    (五)在站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论著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六)博士后出站后如自主选择工作,必须出具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自主选择工作的证明。

    第四十条有关博士后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博士后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二)现役军人博士后转业到地方工作,需出具军人转业(复员)证明,或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同意转业的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的转业(复员)批函;办理落户手续还需到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第四十一条全国博管办出具下列材料:

    (一)全国博管办签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附件7);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博士后不适用);

    (三)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博士后或配偶为现役军人、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出国人员均不适用);

    (四)《配偶档案调动介绍信》。适用于分配在北京地区工作,档案需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的博士后配偶;

    (五)《博士后证书》。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编号和盖章的《博士后证书》(《博士后证书》从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取,填写完毕后由全国博管会办理手续)。

    第六章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及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工资我校为博士后核定在站期间的职务工资档次并记入个人档案。博士后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标准分别为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博士后进站前的职务工资高于这个标准,进站后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我院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与本人商定;现役军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住房我校采取下列形式之一为博士后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一)提供一套小单元(或相当于小单元)住房,住房收费与校内教师统一标准。博士后出(退)站后必须在一个月内退出住房;

    (二)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住房补贴,由博士后自行租房,住房补贴按应享受住房面积的市场租金额发放,出站即停发住房补贴。

    第四十四条 户口迁落 博士后进站可在派出所落常住户口。办理户口迁落时,需下列程序:

    (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

    (二)携迁出手续和全国博管办出具的准迁证明到朔方路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三)到朔方路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留学博士(含在国外获取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先到原户口注销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户口注销证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户口迁落手续。

    第四十五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流动博士后可凭人事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和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到其所在工作单位办理随博士后流动的手续。

    第四十六条博士后配偶户口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可在朔方路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

    博士后配偶凭人事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开具的暂住证,在就业时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配偶的工作安置 博士后配偶的工作安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解决,我校不予安排工作。博士后配偶如以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流动,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医疗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需由双方协调解决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等,由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后配偶为军队干部且与博士后分居两地,可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l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总政治部批准,将其借调到驻军单位工作,但我校不负责为家属办理工作借调。

    第四十八条 生活福利待遇博士后除享受同我校正式干部一样的福利待遇(包括奖金、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外,其部分与学院及合作导师协商解决。

    第四十九条博士后配偶补贴 配偶不随博士后流动,我校与博士后协商发给博士后配偶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五十条博士后子女入托、上小学、报考(转入)中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及高等院校,须凭人事处的介绍信,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按照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在站博士后可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申请科研基金,可申请国家和地方的科研基金。

    第七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经费来源 博士后经费来源分为国家资助和单位自筹经费两种形式。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按年度下达国家资助各流动站单位招收博士后计划(资助标准为每人两年共8万元人民币)和国家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计划(资助标准为每人两年共16万元人民币)。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的科研经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所定标准(每人两年共8万元人民币),从导师科研经费中支出。

    博士后经费除上述经费来源外,主要靠承担地方重点研究课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后科学基金等解决。

    第五十三条博士后经费分为研究经费、生活费用两部分。研究经费主要用于补助研究工作,添置小型必备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等。生活费用主要用于发给工资、生活补贴、探亲路费等。国家资助博士后生活费用从国家资助经费中支出,单位自筹经费博士后生活费用从导师科研经费中支出。

    博士后在站期间购置的器材、物品出站时不得带离;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的节余经费,出站时不得带离。

    第五十四条博士后经费从实际进站第一个月起发给,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

    第五十五条国家重点资助博士后的经费在重点资助人选确定并进站工作后,由全国博管办按人逐月拨付,重点资助经费的一部分(即相当于一般资助标准的部分)按照我校对国家一般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管理使用,其余作为专项科研补助经费管理使用。

    第五十六条我校对国资博士后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八章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及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

    第五十七条设立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目的 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旨在资助博士后中的优秀者,以利于他们完成科研工作任务,并迅速成长为各类高水平专业人才,为我国科技、教育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防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十八条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等级与金额资助金分为三个等级:

    特别资助150000元人民币

    一等80000元人民币

    二等40000元人民币

    第五十九条申请资助的博士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研究工作中作出过优秀成绩;

    (二)申请资助项目应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

    (三)具有完成申请资助项目的基本工作条件。

    第六十条 申请人的范围 此项基金是专门为国内在站博士后设立的,因此,其他任何人不能申请此项基金的资助。即使是在站博士后,如属于下列情况,也不能再申请资助:

    (一)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已经获得过一次资助金的;

    (二)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曾申请过两次均未获批准的;

    (三)将在6个月内(按规定申报截止日期起计算)期满出站的。

    第六十一条申请者应向设站单位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者须认真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附件8),内容包括个人获得学位情况,过去取得的科研成果;申请资助项目的内容、意义、目标、创新和特色、进度、预期结果及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水平,现有科研条件;申请资助等级、金额和用途等。

    (二)由本学科领域内两位教授(研究员或其它相当职称人员)在上述申请表中填写推荐意见。

    第六十二条申报和评审程序 每年进行两次,每次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个人申报阶段。每年3月10日至3月31日或9月10日至9月30日期间申请者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一式6份,必含原件)报送基金会。

    (二)第二阶段为基金会组织评审阶段。

    第六十三条资助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博士后所获得的资助金只能作为科学研究经费使用,如: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材料;聘用临时辅助人员以及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等,不能用作本人的生活费用。

    (二)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都属于国家财产。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做第二期博士后或被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如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经我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同意,可将其当时研究工作所必须的上述物品和剩余资助金,带到新站或工作单位继续使用。物品交接和经费转化必须由单位之间办好有关手续。

    (三)如有下列情况,资助金获得者不能带走用资助金购买的物品,其未用完的资助金,留给我院用于博士后工作:

    1、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后不再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

    2、资助金获得者中途退站或被我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除名的;

    3、资助金获得者在站期间不按实际需要使用资助金,有意留到出站后使用的;

    4、上述物品是用资助金和其他经费合在一起购买的;

    5、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等属整个装置的配套部分的。

    第六十四条博士后科学基金获得者每年需向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交基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每笔基金用完后,须向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提交研究工作及基金使用总结报告。基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前,须向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附件9),内容包括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和所起到的作用;资助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其科学意义、应用前景、推广开发价值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今后进一步研究和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转化为产品或与市场接轨的意见等,由导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第二节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第六十五条奖励目的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奖励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有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第六十六条组织机构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委员会,负责确定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获奖人员,决定有关奖励的其他重大事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奖励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六十七条评奖原则“中国优秀博士后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施奖的原则。

    第六十八条奖励经费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本金的运作收益;

    (二)海内外有关方面特别是国内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赞助。

    第六十九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1、我校在站博士后;

    2、期满出站不超过6年的原博士后。

    (二)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应用前景的;

    2、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作出重大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已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4、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时间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5、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6、在社会科学领域中阐明现象和发展规律,对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7、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突出的研究才能,已成为某一学科领域新的学术带头人或开辟了新的学科领域,对学科建设和发展以及人才培养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七十条奖励方式

    (一)中国优秀博士后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人。

    (二)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为每人20000元人民币。

    第七十一条申请人需注意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推荐书,字迹清楚;

    (二)规定的附件必须齐全;

    (三)报送的申请奖励材料不能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四)报送的申请奖励材料不能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

    (五)申请奖励材料必须按规定时间报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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